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重要公告,对于部分条件下购房者退款等优先权做出了规定,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内容有三条:
(资料图片)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批复全文截图
针对该批复内容,可以简单理解为,如果房子烂尾,购房者可主张退款并享有优先请求权。
有专家解读,此次《批复》明确认可了购房人是消费者,明确了购房人的优先权。不过,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这个规定意义深远,不次于给购房人一块免死金牌,充分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法律精神。
本次批复中的规定其实存在已久,很多人之前不知道基本债权优先权的存在。 但不管怎么说, 这个条款无论是对于市场还是购房者都是好事,银行加强了监督风险,房企需要更细致化的经营,而购房者则有了法律的保护。
最后衷心希望,所有的烂尾楼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来源:网络、板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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